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秩序,确保考试的公平性与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违纪是指我校学生在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或由学校组织的国家和省(部)级资格证书统一考试中,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受纪律处分者,其相应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第二章 违纪处理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二)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中途擅自挪动座位。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五)考试中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等物品。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七)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经提醒继续者。
(八)口试抽签后,不按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
(九)在考场内或周围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十)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十一)对监考老师有不尊重言行的。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认定,应当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二)携带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之外的其它任何禁带物品入场,经监考老师提醒要求其集中放置在指定的地点时,拒不执行。
(三)严重违反考纪,骚扰考场,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造成考试事故。
(四)将手机、无线等通讯工具或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并已经使用,但确实与考试无关。
(五)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擅自带出考场。
(六)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以拒绝或报告。
(七)将考试资料写在手、腿等身体部位蓄意抄袭。
(八)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并二次重犯或有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二的。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考试舞弊认定,应当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一)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移动、展示答卷让他人窥视、抄袭。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四)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说试题答案。
(五)闭卷考试在课桌上事先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包括可能是他人书写但是在开考前未报告监考人员进行处理。
(六)闭卷考试开考后,其它任何与考试可能有关的物品(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笔记本、字典、纸张、书包等)经提醒后仍放置在课桌或座位上、抽屉内;开卷考试开考后,将未允许携带的教材或参考资料放置在课桌或座位上、抽屉内。
(七)闭卷考试,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不论看否)。
(八)根据试卷的卷面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行为。
(九)利用上厕所之机,或谎借其它理由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十)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接收考试答案信息但还未查看信息。
(十一)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企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严重考试舞弊认定,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留校察看期间或解除之后,再次因考试违纪并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二)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
(三)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接收考试答案信息并查看,或携带无线耳机(隐形耳机)进入考场蓄意作弊的;
(四)组织考试作弊的;
(五)其它舞弊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有两次警告,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有两次记过处分,或有一次警告和一次记过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九条 对初犯时主动认错或在认错过程中主动检举他人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积极协助管理部门调查违纪事实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条 处理程序:
(一)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现学生违纪作弊,监考人员应按照《萍乡学院考场规则》和《萍乡学院监考人员守则》及时处理,并认真如实填写《考场记录》。监考人员应当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的内容。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应予暂扣。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还应填写《萍乡学院学生违纪作弊登记表》,与《考场记录》同时送交教务处(或考场办公室),有物证和旁证的应附物证和旁证材料(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视听资料等,违纪学生个人的陈述书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证人签名的证言,学生所在院教学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现场笔录、调查笔录等均为有效证据)。《考场记录》和《萍乡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
(二)教务处收到《萍乡学院学生违纪作弊登记表》及物证和旁证材料后,应及时予以进一步认定事实并定性签批处理意见,转送学生工作处进行处理。
(三)给予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处分的一般步骤及其它相关工作,参照《萍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萍乡学院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此前学校公布的有关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