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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学院教材管理规定

发布者:  时间:2016-05-09 08:27:44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校教学改革深入发展的需要,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教学秩序的稳定,加快我校教材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普通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评估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的教材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是全校教材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校教材的征订、供应,确保教材的课前及时到位和教材经费的结算,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教务处工作人员应做到热情服务,细致周到,积极开拓,做好教材的订购、发放及教材费结算。

第二章  教材的预订

第五条  全校所有教材(包括教师用书、学生用书)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订购,各教学学院下得擅自私订教材。

第六条  统编教材的预订时间:教材的预订按春、秋两季进行,春季预订秋季教材,秋季预订春季教材,提前半年时间预订。

第七条  各教学学院应根据教务处下发的教材征订目录和具体要求,由专人负责,悉心研究,充分论证,认真选用。确定后,必须按《教材订购登记表》的要求认真填写一式二份,力求做到不漏、不重、不错,经教学学院院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送教务处办理预订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八条  教材一经预订,中途不得任意更换。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应的教学学院负责。

第九条  各教学学院一般不得预订统编教材目录中没有的教材,特殊情况在报经教务处分管处长批准后,在教务处备案,方可预订,其课前到书由预订教学学院负责。

第十条  各教学学院在预订教材时,应特别注重教材的质量,尽量选用优秀(国优、部优、省优)教材,面向二十一世纪课程教材,其专业必修课教材的选优率不得低于70%

第十一条  每门课原则上只允许订购一种教材,刚入校的新生只能预订一年级第一学期的教材。特殊情况需订辅助教材或补充讲义,须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预订。

第十二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教材的预订,对不属教材范畴的资料(含教师参考书和配套的声像教材、资料室用书),教务处可根据需要受理。

第十三条  各教学学院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订或漏订,预订期截止后再提出订购或更换教材而造成教材零购的,如需教务处办理,教务处应努力联系解决,但教务处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销未列入教材计划的教材,一经发现,将追查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自编教材和自编讲义,须填写《教材印发登记表》,经教学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送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预订手续。

第十六条  新设专业的专业课教材,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办理,特殊情况下须经教材科同意方可自购,教材款由教务处支付。

第三章  教材的管理

第十七条  教材入库须严格办理入库手续,采购人员购进教材后,凭购书清单,经书库保管人员清点、验收、签字后方能入库后,如数目不符、品种不对、单价不一,或讲义有印刷质量问题,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入库。   

第十八条  教材出库须经领用师生签字后,由保管人员发放出库。

第十九条  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教师以教学学院为单位,在教务处统一办理领书手续。

第二十条  在满足计划用书后,多余教材可以零售,售书由教务处组织办理,凭财务科收据发放。

第二十一条  老生领取教材凭教务处下发的领、售教材讲义通知单,由各班学习委员持领书卡在获通知一周内到教务处领取教材。

第二十二条  新生教材于入学后10天内办理领取事宜,各班班主任持教学学院开具的证明(根据收费收据确定该班人数)在教务处指定的时间内到教务处领取教材。

第二十三条  师生领取教材时,应对教材的品种、数量进行核对,教材一经发出,若非教材的印刷质量问题,一律不予退换。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应严格要求按各教学学院的预订计划发书。凡计划内教材,任何个人或班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领,否则,由此造成的库存积压,其资金由相应的个人或班级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外单位来我校进修或旁听者,原则上不负责教材供应,听课前可先到教务处联系,如有存书,可按第二十条规定到教务处购书。

第四章  过期失用教材和积压教材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库存三年以上,或已改版、修订的教材、讲义,经有关教学单位审核并鉴定,确定没有继续使用价值的,或教材缺页、破损及其它原因等不能使用的教材,均为过期失用教材。

第二十七条  过期失用教材应在说明原因的前提下提请报损,由教务处列具清单,填写报损表,送主管处长审核,经主管院长签字批准后报损,其回收资金纳入教材经费。

第二十八条  教材积压的处理原则:凡由教学学院因计划不周,或其它原因造成教材积压,其经济损失由相应的教学学院承担;凡由学校的原因(如教学计划调整,招生专业变化等因素)造成教材积压,其经济损失由学校承担。

第五章  教材经费

第二十九条  全校教材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由教务处统一结算,各教学学院不得擅自收取学生教材费用。

第三十条  教材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教务处每学期对学生教材费结算一次,剩余部分结转到下学期,不足部分则通知学生于下学期开学时补交。

第三十一条  为了确保教材经费的正常运转,新生入学时先预交两个学期的教材费。老生教材费则按上学期所欠金额和下学期应领取教材金额进行交纳。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学院教师用书,其经费由学校支付,每年年终结算,在下一年的教学经费中扣除。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或其它原因离校,均需将教材款结算清楚,经教务处盖章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每一学期向财务处报一次教材出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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