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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学院教师学习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6-05-09 08:46:04  浏览:

为适应本科教育教学要求,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促进我校办学水平的提高和办学层次的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学习培训的类别

1.青年教师岗前培训。

2.单科课程短期学习(半年、一年及短期备课研讨会等)。

3.骨干教师培训。

4.攻读博(硕)士学位。

5.国内、外访学。

6.其它

二、教师参加学习培训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服从分配,遵纪守法,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2.凡新进入我校工作的教师,如果没有获得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必须先参加岗位培训班学习并取得教师资格证,否则不得参加其它形式的培训学习。

3.做国内访问学者和国外访问学者,原则上必须具备副高级(原:及)以上职称的优秀教师,进修期限为一年。

4.教师参加过一种半年以上的脱产学习培训,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参加另一种半年以上脱产学习培训(攻读在职研究生除外)

5.获校级以上先进称号或学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评定为优秀的教师、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与学校优秀学科带头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送。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选送:工作需要,无法离开岗位者;正在申请调动者;受党、政纪处分者;学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三、学习培训安排的基本原则

1.符合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求原则。教师攻读博(硕)士学位的专业要求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及学科专业发展规划。

2.先急后缓原则。充分考虑学校教学急需,优先安排本科专业、新课程开课教师学习培训。

3.突出重点与基本平衡相结合原则。在逐步做到各所在单位高学历、高职称师资结构基本平衡的基础上,优先安排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和重点课程。

4.就近原则。派往学习培训的学校,在同等规格层次情况下,就近不就远。

四、申请学习培训的程序

1.各所在单位提出每年学习培训计划,教务处汇总统筹协调,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2.参加其他各种方式学习培训的教师都应填写《教师学习培训申请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交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同意。

3.同意外派学习培训的教师,须填写《学习培训任务书》,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填写进修任务和具体要求,由学习培训教师本人、所在单位主主要领导、教务处长、分管校长签字。(一式四份,进修教师、所在单位、教务处师资科各存一份,另一份送组织人力资源部备案)。

4.进修教师凭《学习培训任务书》办理请假、借款、开具介绍信等手续。

五、学习培训教师的义务

()参加岗前培训班学习的,按具体通知要求执行。

()参加其它种类学习培训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1.外派脱产学习培训的教师,离校前必须到组织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2.学习培训教师要遵守学习培训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扎实工作,按时完成学习培训任务。参加课程学习和短期研修班的,主修课程必须经过考核并取得有效的成绩合格证明;访问学者应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3.教师学习培训期间,应主动与所在单位和教务处联系,及时汇报学习培训情况。

4.学习培训结束按期返校,及时到所在单位和组织人力资源部报到,向所在单位、教务处、分管校长作一次较详细的书面汇报,汇报的内容包括学习培训情况、心得体会和建议等。提交成绩合格证明、培训单位鉴定材料和个人总结等,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字,送教务处、组织人力资源部存档。

5.教师所在单位对照《学习培训任务书》进行验收。学习培训结束教师在本单位作一次学术讲座或一堂公开汇报课。

6.如因学习培训单位的原因,确需延长学习培训期限的,须事先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批准,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六、访问学者“访学”期间(一年)应完成的科研任务

访问学者的主要任务是在导师指导下从事科研活动。“访学”期间最少必须完成下列数项任务中的一项:

1.出版(或已列入出版计划)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一部,并经两位知名学者鉴定。

2.取得省、部级以上立项的科研项目。

3.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两篇(含已确定用稿通知),其中最少有一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且不含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

4.本人单独或作为组长、副组长与别的专家共同开发一项新产品,通过了省、部级科研(或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鉴定,并有一篇相关论文公开发表(含确定用稿通知)。

七、教师学习培训经费报销办法及标准

1.岗前培训:教师自己承担上交省师资培训中心的费用,学校承担讲课费、组织考试的费用。

2.单科课程短期学习、骨干教师培训:

报销进修期间的学费、由接受进修的学校(单位)安排的住宿费、往返差旅费(每学期一往返,车船行程取最近线路)、按标准补助伙食费。

3.国内、外访问学者:

1)完成进修科研任务者,报销进修期间的学费、由接受进修的学校(单位)安排的住宿费、往返旅差费(每学期一往返,车船行程取最近线路)、按标准补助伙食费。

2)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含确定用稿通知)者,报销进修经费(学费、旅差费)的三分之二。仅发表一篇非核心期刊论文,报销进修经费的一半。

4.攻读博士学位:

在职或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再另行报销学费、住宿费和差旅费等,按引进教授、博士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第八条第二款执行。

5.学习培训期间,因违反学习培训单位纪律受到处分的,除经费不报销外,学校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6.教师参加各项学习培训,必须按学习培训通知规定的时间往返,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往返,超期期间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7.经费报销前,学习培训人员应主动向教务处出示学习培训单位的各种鉴定表、成绩单、结业证、毕业证、学位证等。否则,学习培训经费不予报销。学习培训成绩不合格或末取得结业证、毕业证、学位证的,经费不予报销。

8.攻读硕士学位、非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进修,学习费用一律自理。

八、学习培训期间的待遇

1.单科课程短期学习、骨干教师培训、国内或国外访学期间享受在校职工同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等待遇。

2.攻读博士学位待遇:

1)攻读博士学位的在职教师,获得博士学位证且返校工作,进修期间享受在校职工同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等各种待遇,学校再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学习期间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等各种待遇。由本人申请,在有效担保的情况下,经学校同意,可借部分费用作学习、生活费(还款时间以招生简章公布的学制结束时间为准)。学业完成获得博士学位证且返校工作,奖励30万元,扣除所借费用后学校一次性补发剩余部分。

3)如果教师在攻读博士期间,成为省级学科带头人、获得国家重大项目且可以给学校和社会创造比较大的经济效益,学业完成获得博士学位证且返校工作,学校奖励标准从30万提高到60万元。

九、学习培训返校服务期规定

1.外派脱产学习培训教师完成学习培训任务,无特殊情况必须在校为其学习培训所定岗位上服务。

2.取得博士学位后享受奖励者需继续在校工作5年;访问学者返校的需继续在校工作5年;短期学习培训返校的需继续在校工作2年,学校同意调离的除外。

十、违规处理办法

1.对于未经学校批准外出学习培训的,其工资、福利待遇暂停发放。

2.对于未能按要求完成学习培训任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个人承担所有学习培训费用、缓聘或解聘其教师职务的处理:

1)经申请和审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学习培训的。

2)擅自中断学习培训,未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任务和目标的。

3)学习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学习培训单位处分的。

4)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3.学习培训结束未经批准不及时返校的,暂停其工资、福利、津贴等各种待遇,并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4.学习培训结束未满服务年限而要求调离者,须进行赔偿,具体赔偿金额为:

其中:M为脱产学习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费、学习培训报销费用之总和, n为学习培训结束在校已服务年限,按周年计算;s为服务年限,按周年计算。 

十一、本办法由教务处、组织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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