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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学院教学过程管理有关规定

发布者:  时间:2017-09-12 10:02:12  浏览:

                                                   (萍学院字[2013]28号)

为使学校教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推动我校教学工作有序开展,特制订本规定。

一、报到注册

1.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正式上课前两天内)报到注册,由系(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各系(部)须在正式上课第一天向教务处教务科提交报到、注册及请假人数,在正式上课后第二天向教务处教务科提交末报到、注册和请假学生名单,并按每天实际课时计算缺课学时数,直至学生全部到校。

2.每学期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正式上课前两天内)报到,各系(部)及有关部门应做好教师的报到统计工作,并于正式上课前一天将统计结果交教务处备查。

二、教学任务的下达和排课

1.在学期结束前十周,由系(部)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校历制订下学期各专业、年级教学任务安排表(初稿)交教务处汇总审核。教务处综合各系(部)意见后,对跨系(部)课程进行协调,在两周内将教学任务安排表再返回系(部)讨论。系(部)于学期结束前六周交教务处以便编排课程表。

2.各教研室应根据有关规定安排任课教师,各系(部)要对老师的任课资格进行认定,在安排合班课时应从教学需要出发,考虑各班的不同要求和上课周数情况,对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课程在满足教学需要和教学设施许可条件下,应尽量采合班上课。

3.教务科根据下学期教学任务安排表进行排课,对教师上课时间,节次安排等布局要合理,教师对排课在教学上的特殊需要,应填写在教学任务安排表的备注栏内,便于排课时适当安排。

4.教务科在学期结束前2周将下学期教学任务安排表、课程表等发到各系(部),各系(部)要及时将课表、学期教学计划进度表、学生学习情况记录卡分发到任课教师手中,以便教师备课和填写授课计划。

5.学期教学进度计划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计划课时和校历编制,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后,由系(部)主任批准执行,教学进度计划一式三份,任课教师、系(部)、教务科各存一份。

6.担任实验课的教师和教辅人员,必须根据下学期教学任务安排表和课程表,明确实验开设项目、任课班级、实验课时间,编写实验指导书,检查实验设备情况,做好实验开设前的准备工作。

三、调课、停课和代课

为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教师在任课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应请假或安排出差,不得私自请别的教师代课,确有原因需请假或出差而影响上课的,按《萍乡学院调课、停课、代课管理办法》处理。

四、教学检查

搞好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日常性中心任务,教务处、高教研究与评估所、各系(部)都应建立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减少薄弱环节,保证教学质量不断地提高。

1.每学期开学前三天为教学准备工作检查时间,各系(部)教研室主任应认真细致地检查各门课程的准备工作,包括教师、教材、课表、教室、教师的教学进度计划、学生报到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每学期结束后,教师、干部推迟三天放假,为教学工作总结时间,任课教师应及时做出教学工作总结汇报,总结汇报的内容为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质量的估计和学生学习情况的分析、教学中应予重视的问题及经验、体会、建议等,每学期开学后的第12周,教研室主任应召集会议,听取教师对上一个学期教学情况的汇报,研究相应的改进措施,如改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并加强对有能力的学生重点培养和对后进学生的帮助等,第34周,各系(部)都应将上一学期本单位的教学工作总结书面报告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后向主管校长报告。

3.每学期第911周,为全校性教学检查时间。教学检查,应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高教研究与评估所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系(部)主任和教研室主任负责,检查采用随堂听课,查阅老师的教案、学生作业、课堂笔记,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分析平时测验结果等形式,于14周前各系(专业)将检查结果书面报校长和教务处。

4.学校有关领导、高教研究与评估所所长(副所长)、教务处长及系(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要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包括实验、实习等),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全面了解教学工作状态,掌握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教学意见,提高教学质量,鼓励教师听课,相互学习,共同提高。以上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其他人员不少于6次,听课面应尽量覆盖各类课程,各主干课程和各年龄段教师。

5.系(部)和教研室,平时应有计划地组织教师互相听课和开展教学评论、教学法讨论等活动,交流经验,取长补短,以利提高教学水平。

6.建立校、系(部)两级教学质量检查、考核评估制度。教学质量检查、教学考核评估在主管教学和主管考评教师副校长领导下,由高教研究与评估所、教务处和各系(部)组织实施,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可临时组织考核。

五、考试与考查

1.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确定的考试和考查课程安排考试,一般每学期考试课程不得超过四门,期末考试考试课程不得超过三门,如考试课程门数过多或过少,或因学校的总体教学工作安排需要,教务处可要求有关系(部)对考试课程作适当调整,期中和期末考试安排由教务处在考试前2周下达到各系(部)。

2.学生学籍管理中学分计算,应参照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3.考试形式、考试时间、考试命题阅卷和评分、考勤组织按《关于整顿考试纪律、完善考试制度的意见》执行。

4.为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依据教学大纲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课程试题库或试卷库,试题库要求10/学期,试卷库每门课程15套,并有相应的评分标准,试题库和试卷库由教研室组织教师组织教师组建库,经系(部)主任同意,并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认定后方可使用,试题库和试卷库须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主干课程均应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达到期末考试课有60%以上的门数采用按计划试题库或试卷库考试。

5.实行教考分离,逐步增大教考分离课程比例,对已建立试题库和试卷库和课程,均应实行教考分离,由教务处在试卷库中随机抽取近三年来未经使用或教研室按教学大纲要求在试题库中组卷考试;未建立试题库和试卷库的课程,由教研室组织教师考前命题。公共课阅卷由教研室组织教师流水阅卷,任课教师必须于考前将学生平时成绩交所在教研室,学生成绩由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按一定权重累加构成。

6.严格执行纪律,每班级每门课程考试,应有两名教师临场负责,由教务处提出监考教师人数。监考教师考试前要对学生进行考场纪律教育,宣读考场纪律,并要求学生自学遵守考场纪律和各项规定,在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应按规定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7.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要作考试、考查结果的分析总结。有关教研室也应有重点进行考试成绩分析,包括命题原则、成绩统计、教学效果及其原因的分析。考试命题和分析标准,考试结果的分析等研究教学改革的重要资料,存入系(部)教学档案。

8.课程考试结束后3天,任课教师要将学生考试成绩卡报课程所属系(部)在记分册上登载成绩,由课程所属系(部)干事统一送学籍科。

9.各系(部)应将所属学生成绩按年级、专业班级汇入成绩一览表,对本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应在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发送补考通知书,教务科将全校学生成绩按年级、专业班级汇入教务科学生成绩一览表和学生学籍档案,并按学期、年级装订成册存档。

10.学生的补考工作参照《关于整顿考试纪律、完善考试制度的意见》执行。凡本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的补考时间、地点由教务科负责统一安排,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并在开学前将补考安排通知各系(部);由系(部)通知有关任课教师阅卷。学生重修考试在每学期的第16周后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由教务科统一安排,各系(部)应根据教务科安排,对所属课程组织有关教师辅导、出卷、监考、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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