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学院字[2013]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质量是学校的生命。为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加强内涵建设,强化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切实履行岗位职责,避免或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科学、规范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是主观上具有过错或过失,客观上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三条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可分别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重大教学事故(I);严重教学事故(Ⅱ);一般教学事故(Ⅲ)。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 等四种类别。
第五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教学事故按照下表进行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Ⅲ),由系(部)主任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在全系(部)或部门范围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全系(部)或部门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50—200元的岗位津贴。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学事故(Ⅱ)处理。
第七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Ⅱ),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100—400元的岗位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一次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I)处理。
第八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I),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200—800元的岗位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两次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并将事故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若涉及对事故责任人岗位或职务的缓聘、解聘时,应报学校主管人事的校长审批;若责任人属于科级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组织(人力资源)部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十条 发生教学事故导致学校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人须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发生3人次重大教学事故,或4人次严重教学事故,或5人次一般教学事故的部门,取消该部门评优资格,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全校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奖、评优。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查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系(部)、部门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周内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章后送交学校教务处。
第十三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核定。严重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组织(人力资源)部共同核定。重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组织(人力资源)部,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部门等进行认定,报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定。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应及时通知组织(人力资源)部和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教务处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再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萍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
教学类(A)
序号
|
事 项
|
等级
|
1
|
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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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2
|
任课教师宣讲损害学校利益或不利学校发展言论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暗示或鼓励在校学生闹事、罢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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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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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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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4
|
由于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受到较重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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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Ⅱ/Ⅲ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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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造成重大后果/严重后果/影响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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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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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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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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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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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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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导学生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不负责任,放任自流,造成严重影响
|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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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任课教师未经主管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擅自舍弃1/4教学内容以上,或超出计划课时1/4 以上。
|
Ⅱ
|
9
|
教师备课不认真,无授课计划、无教案(包括无修改的旧教案)进行教学,导致课堂上出现混乱或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
|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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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讲教师或擅自让未具有任教资格的人代课的/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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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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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上课或其它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影响教学,累计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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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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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任课教师穿拖鞋或背心上课(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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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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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任课教师教研活动无故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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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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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累计3次或累计时间达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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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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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随意减少辅导答疑次数或不进行辅导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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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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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降低教学要求,导致学生对课程内容的范围和深度的掌握未达到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要求
|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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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序号
|
事 项
|
等级
|
1
|
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包括答疑辅导)有意泄漏考题/过失泄漏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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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Ⅱ
|
2
|
教师或管理人员丢失学生答卷,导致一个班以上学生没有成绩/教师或管理人员丢失个别学生试卷,导致其没有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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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Ⅱ
|
3
|
试题存在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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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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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考试命题内容不符合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基本要求或试卷卷面上出现答案或多处重题、科学性错误三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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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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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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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的份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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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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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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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或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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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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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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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或印制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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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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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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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年使用雷同试卷超过50% / A、B、C卷雷同率高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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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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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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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教师未严格执行考试规定(包括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影响/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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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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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监考教师迟到30分钟以上或监考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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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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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考试成绩报出后因批改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3名以上(含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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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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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按规定时间在教务管理系统上登录学生成绩单,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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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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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因工作疏漏导致考试无法进行或该门课程必须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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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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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命题份量不足,未达规定考试时间一半即全部交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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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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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类(C)
序号
|
事 项
|
等级
|
1
|
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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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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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学管理人员失职致丢失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
I
|
3
|
违反学校教学运行规定,或者未按有关要求执行,影响学生班级开展各类教学活动8学时以上
|
I
|
4
|
班主任、辅导员、指导教师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事件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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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Ⅱ
|
5
|
在教学期内,未经校长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并同教务处商定好处理措施,就随意抽调学生从事与该教学内容无关的工作或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一次从不同班级抽调三十名以上学生,或抽调一个以上(含一个)班级/一次从不同班级抽调十五名学生,或从同一班级抽调十名学生 /一次从不同班级抽调十名学生,或从同一班级抽调五名学生
|
I/Ⅱ/Ⅲ
|
6
|
下发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不按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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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班主任、辅导员连续超过一个月未到班级开展工作和了解学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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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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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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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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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培养方案或不执行培养方案
|
Ⅱ
|
10
|
开课部门连续两年不能按计划开出必修课程,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或不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如遗漏先修课程)造成学生学习困难;或擅自调整教学计划
|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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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教学评价活动(听课、教学检查等)中,填报虚假材料
|
Ⅱ
|
12
|
教学任务、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当,未能及时调整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课表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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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Ⅲ
|
13
|
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下级上报的信息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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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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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审查不认真,给不应该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颁发相应的证书/办理相应证书但未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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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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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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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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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管理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材订购计划或延误订购教材,无故导致教材未能及时供应,造成开学三周以上上课没有教材/两周内学生上课没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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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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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在得知教学事故后两周之内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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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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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因工作疏漏,未能及时处理学籍异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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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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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编写等教学研究项目,无特殊原因推迟6个月以上
|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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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保障类(D)
序号
|
事 项
|
等级
|
1
|
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院在接到通知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院,造成严重后果。
|
I
|
2
|
非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影响人数达200人以上/100人以上
|
I/Ⅱ
|
3
|
教学所必须的经费(含实验、实习、仪器设备维修、教学建设等费用),经有关系(部)或部门计划申请、核定、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或学校行政批准并在规定时间提出了申报,如无特殊情况,财务部门未能及时(超过规定时间三个工作日)安排经费到位,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耽误一周以上(含一周)/耽误两天以上(含两天)/ 耽误半天以上(含半天)
|
I/Ⅱ/Ⅲ
|
4
|
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晚发车10分钟以上或取消班车,严重影响教师按时上课
|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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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按计划应完成且合同允诺应完成的维修项目,执行部门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得到使用部门同意,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Ⅱ
|
6
|
非客观原因,实训、实验所需仪器、设备、材料未准备好,致使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
|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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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学设备损坏不报修,或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在2天内又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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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管理不善,设备丢失,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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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凡教学设备不能按时正常使用,严重影响教学进行/影响教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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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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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教室或其它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未能按规定清扫和整理,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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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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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教室里多媒体设施、日光灯管、风扇、桌椅、黑板等损坏,报修后管理人员无故超过一个月未更换/超过一星期未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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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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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实训、实验结束后,教师未能及时整理仪器和实验场地,影响下一轮实验课的实验和操作
|
Ⅲ
|
13
|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
Ⅲ
|
14
|
无故不打上、下课铃,或在上课时间内铃声或广播乱响,未能及时排除故障
|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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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值班人员未按时开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影响正常教学;或教学楼一个楼层内多个教室无粉笔、黑板擦供应,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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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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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其他教学事故,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认定。
萍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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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时间
|
|
发生地点
|
|
责任人
|
|
发现人
|
|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认定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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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况、等级及处理意见 (是否属实,依据条款,事故等级 确认):
系(部)、部门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主管教学校长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组织人力资源部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主管人事校长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