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学院字[2013]37号)
为规范调课、停课、代课的管理,维持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一、调课、停课、代课的内容
1.调课是指对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课程名称等教学过程诸环节的确定性变更的行为。
2.停课是指任课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而需要安排在其它时间补课的行为。
3.代课是指任课教师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课程教学职责,其时间跨度较大(10学时以上),对课程教学影响较大,不得已而由他人代行授课的行为。
二、调课、停课、代课的原则
1.课程表一经确定,中途不得随意变更。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调课、停课、代课,其事后补办的手续学校均不予承认,并将根据《萍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2.因病申请调课、停课,须出具医院医疗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因事申请调课、停课,须出具会议通知或相关证明材料;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调课、停课手续,则须由课任教师所在系(部、中心)出具书面说明,送教务处备案。
3.任课教师因病、公差等原因而停上的课程,事后必须补上。补课任务完成后,任课教师应向教务处提交《萍乡学院补课证明单》。未按时按量补上所停课程者,除扣除所缺课程课时津贴外,还将根据《萍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予以处理。如确因情况特殊,未能将所停课程补上,则须由任课教师所在系(部、中心)出具情况证明,经教务处核实后,方可免于处理。
4.各系(部、中心)应严格控制教师调课、停课次数,任课教师每学期调课、停课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次或调课、停课程总学时不得超过10学时。由于个人原因超过者,该教师不能参加本学年度的各类评优活动。
5.节假日或全校性活动需要调课、停课,由学校办公室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务处,教务处据此调整课程安排,并由学校办公室下发通知到各系(部、中心)、各部门。
6.学校原则上不允许代课。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正常履行授课职责,任课教师又无法妥善安排授课任务的情况下,经批准,可由他人代课。任课教师私自请人代课,代课教师的工作量不予承认,并视具体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关于调课、停课、代课的具体安排,相关系(部、中心)应及时通知该门课程涉及的学生,如未能及时通知学生而导致教学事故发生,由相关系(部、中心)负责。任课教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规定办理调课、停课手续,所在系(部、中心)的负责人应及时向教务处反馈,由教务处核实后,另行处理。如任课教师履行了调课、停课手续而相关系(部、中心)未及时报教务处,导致教学责任事故发生,由相关系(部、中心)负责。
三、调课、停课、代课的程序
1.任课教师如需调课或停课,原则上应先由本人提前两天向业务关系所在系(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萍乡学院调课、停课申请通知单》,同时要写明申请调课、停课的原因、课程名称、任课班级以及调课、停课的具体安排(包括调整后的上课时间、地点),由所在系(部、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和姓名,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2.任课教师如需请他人代课,因先由本人提前三天向业务关系所在系(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萍乡学院代课申请通知单》,由所在系(部、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和姓名,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3.调课、停课、代课申请表按一式三份填写,一份交相关系(部、中心)存档,一份交教务处存档,一份交任课班级。
4.调课、停课在三次以内或调课、停课的总学时在6学时以内由教务处审批,三次以上或调课、停课的总学时在6学时以上报分管校长审批;代课在一个月以内,由教务处处长审批。
四、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