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学院字[2014]13号)
各系(部)、部门:
《萍乡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师生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件:《萍乡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4年5月29日
附件:
萍乡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持《萍乡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系(部)负责查阅本学院学生档案,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经教务处注册后,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系(部)院长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由校医务室组织学生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经健康复查证实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注册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以上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办理了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手续后可以注册。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由各系(部)组织本院学生填写学籍表并送教务处。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六条
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一)每学期课程考核由校长担任总主考,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及其他校领导担任主考,教务处负责人、各系(部)院长、高教所负责人、学工处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担任副主考,具体负责课程考核各项工作。
(二)设置巡考组,由校级领导及各系(部)院长担任,分片进行巡考。
(三)教务处全体职员参与课程考核工作,根据需要设置教务组、试卷印制组、试卷保管组、宣传组等。
(四)监考员由全体在职教师担任,监考员应认真履行《萍乡学院监考人员守则》。
(五)考前要召开考前工作会,由教务处总负责,学工处、团委协助,各系(部)具体负责。主要宣传考试规章制度,强调考风考纪,树立良好考试观念和考风。
第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及论文等实践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二)课程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或闭开卷结合)、口试、专题论文、技能测试等多种形式。具体考核方式,由各学院根据课程内容的特点和要求报教务处审定。审定后方可采用。
(三)延续两个学期以上的课程,每学期各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四)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考核,均各按一门课程计。
(五)课程考试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成绩登记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换算成百分制的方法:不及格为50分,及格为60分,中等为70分,良好为80分,优秀为90分。
(六)课程考核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的比例,没有实践环节的,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核成绩占70%;有实践环节的,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核成绩占70%,实践环节占10%,个别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后可根据课程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比例。
(七)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八)没有缴清学费且未办理学费缓缴手续的同学,可参加课程考核,但不计成绩。
第八条
课程考核时间
(一)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一般安排在学期结束前一至三周内进行。考查课程一般安排考试课程前一周内结束,由各学院自行组织,但需经教务处审批。
(二)每门课程的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如有特殊需要,经系(部)院长审核和教务处审批后,可以增加或缩短考核时间,但不得超过150分钟或低于60分钟。
第九条
课程考核命题及试卷的印制
(一)课程考核命题应由各系(部)责令教研室组织有关教师根据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研究制定,试题内容要求覆盖面广,具有一定的信度、难度、效度和区分度。题型要多样化,各类题型应确定比重,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也要注重考核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试题的数量应和该门课程的考核时间的长短相符。
(二)已建立试卷库的考核课程,必须使用试卷库。考核前,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份作为考核卷。
(三)非试卷库考核课程,必须拟题量和难度相当的A、B、C三套试卷。教师应使用学校统一设置的试卷格式编制试卷,形成打印稿。为节约印刷版面,试卷上不要留答题空间。答题纸由教务处统一提供。试卷拟好后,交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各学院将所有试卷一式一份样卷并制盘由教学干事统一交教务处。
(四)为进一步加大教考分离力度,使课程考核逐步向标准化过渡,公共必修课应逐步建立试题库,各专业每学期必须建立一门以上课程的试题库,现有的试卷库要不断进行维护更新。
(五)同一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的课程,应实行全校统考。
(六)要做好试题(卷)的保密工作,试题一经拟定,命题教师及接触试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漏试题内容,如发生泄漏试题事件,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该试卷作废,重新命题进行考核。
(七)教务处成立印制试卷小组,负责全校试卷的装订和分封工作。印制试卷小组成员由教务处指派专人及各学院教学干事担任。制卷小组要有严明的岗位职责和保密纪律,对违反纪律者要作严肃处理。
(八)课程考核采用的试卷,教务处可从A、B、C卷中任选一套,有试卷库的可从试卷库中任选一套。
(九)试卷印刷过程中出现延误和泄密等对考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阅卷及成绩的复查与修正
(一)阅卷教师必须严格依据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评定成绩,做到“公正、准确、合理”,防止偏严或偏松。流水阅卷时,阅卷人签名并注明所阅题号。
(二)学生考核成绩应成正态分布,即高分和不及格均占一定比例。否则,教务处将调查原因并做出重新阅卷或责令该门课程重考等处理。
(三)必修课条件具备的,期末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集体阅卷、登分。
(四)考试、考查科目由各系(部)统一组织任课教师阅卷、登分。任课教师在考核后三天内,应向系(部)办公室送交考核试卷、考核成绩。
(五)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任意更改。若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时,应由阅卷教师报请所在系(部)院长批准,经教务处同意后,由两位教师共同评分、签字,成绩方能生效。
(六)课程所在系(部)负责解答和处理学生对其成绩提出的质疑,确定成绩的修正调整。
(七)各系(部)应在阅卷过程中组织复查,严防错评、漏评及统分错误的发生。复查人应在答题卷封面上签名。复查试卷内容主要包括:①有无漏分、登分、统分是否正确;②执行评分标准,对每题评分结果出入10%以上的,复查人应与评卷人及时沟通解决。
(八)如因试卷本身问题而需在较大范围内对学生成绩作大幅度调整,应由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成绩才有效,否则,成绩无效。
(九)学生个人一律不准查卷。确有必要时,在开学初应向教务处写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处长批准后,教务处指派有关人员代查。如需在较大范围内对学生成绩作大幅度调整,应由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成绩才有效。否则,成绩无效。
(十)教务处组织高教评估与研究所等单位及时对各系(部)试卷评阅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十一)对阅卷过程中不认真负责或严重偏离评分标准的,将依据《萍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缓考及补考
(一)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核的学生,必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萍乡学院学生缓考申报表》,经系(部)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后方可缓考,如果申请者本人无法办理以上手续,应委托其他人办理。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手续而缺席者,作缺考处理,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二)缓考及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参加毕业补考。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监考及作弊处理
(一)考查科目的考核安排由各系(部)编排,报教务处审核存档;考试科目的考核安排由教务处负责编排。
(二)每个考场一般安排1-2名监考人员,考核过程中如有违纪现象发生,监考人员应根据情况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考核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和有关作弊物件及时交教务处,教务处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当天向全校通报。
(三)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萍乡学院监考人员守则》,如有迟到、早退等违纪情况,教务处将通知监考人员所在单位,并向全校通报批评。情况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学生参加任何课程考核都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五)学生应严格遵守《萍乡学院考生守则》,考试违纪者,其行为一经确定,即按《萍乡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成绩管理
(一)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后三天内完成阅卷并评出总评成绩,同时向所在系(部)办公室提供一式三份学生成绩单,一份随考试试卷装入试卷袋,一份由各系(部)存入教学档案,一份由教学秘书汇总后交教务处学籍科。任课教师不按时将任课班级的成绩交出,即以本学期未按时完成教学任务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任课教师负责。
(二)每学期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各学院需指定专人负责录入、校对,教务处负责审核入库,保证学生成绩的安全、准确。
(三)学生对其成绩有疑问,在开学第二周内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分管教学院长批准,课程所辖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学生可到教务处考务科办理复查手续。考务科会同课程所辖单位指定教师复查。复查只查有无漏改,统分(登分)错误。经复查确有错误的,由教务处进行处理。属于漏评的,由阅卷人更正、签字;属于登分、统分错误,由复查人更正、签字,汇总后,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核签字,教务处将查分情况进行通报。
(四)每学期放假前,教务处牵头,各系(部)具体负责组织辅导员及教学秘书将学生成绩录入学籍表。各系(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学籍表,保证学生的成绩真实、有效。学生毕业时,各系(部)初审,教务处复审,一份送学生工作处存入毕业生档案,一份送校档案室长期保存。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 学生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二) 学生确有某些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三) 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 大学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学生;
(二)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 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四) 某些特定的学科专业;
(五)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只能在同类型招生的学生中进行,不同类型的学生不能跨类型转换专业。
第十七条
转专业按《萍乡学院学生办理转专业工作流程图》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有特殊困难(如学生不服当地水土、家庭发生变故等)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二次转学的;
5.应予退学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6.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的办法: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填写《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转学手续。
(一) 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二) 跨省转学者,填写转出学校所在省规定的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再由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厅确认,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办理学生离校或接收手续。
(三)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学生学制为四年,专科学生学制为三年,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专科不超过五年,本科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一)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系(部)院长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写出休学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系(部)的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并送学工处、计财处备案。
(二)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四)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有关医疗费问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
凡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交系(部)办公室,经系(部)和学校指定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系(部)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副校长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将申请复学书面申请交系(部)办公室,由系(部)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副校长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应予留级:
每学年公共课考试科目、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补考后累计有5门不及格者,予以留级处理(留级最多只允许两次)。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连续两次留级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休学期满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如精神类疾病)或意外伤残(伤残严重,经治疗学习生活仍不能自理)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而又未能与学校取得联系、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上述退学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含学生自动退学),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或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部)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其退学文件送交本人之日起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三)因各种疾病退学的学生(包括意外伤残),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美等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因有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修专业的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因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未达到毕业要求而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统一安排的重修、考试,考试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因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而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新进行毕业设计或撰写毕业论文,通过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因实习不及格而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如结业后补做实习,可由实习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查、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后一年以内未向学校提出申请补考、重做毕业论文(设计)、补做实习,以后不再准许补考、补做。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及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西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江西省教育厅批准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办理证明书的费用自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