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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学院教学奖励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7-09-12 11:54:30  浏览:

(萍学院字[2014]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及其管理改革与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奖励的范围: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教材奖、教学竞赛奖、指导学生教学类竞赛奖等。

第三条  各类教学奖励完成人应是我校在职教职工,且署名单位为萍乡学院。

第四条  各类教学奖励以教务处登记备案为准,未登记备案的项目不予奖励;在依据本办法申报之前,需按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材料,材料不全者不予奖励。

1.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奖励,应提供相应的立项文件。

2. 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应提交上级部门颁发的正式奖励文件和奖励证书复印件。

3.教材的奖励,应提交教材原件、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教学名师奖等,应提交与该奖励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五条  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已按低级别奖励的,若再获更高级别奖励时,按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奖励

(一)“质量工程”是教育部2007年下发的《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提出的重点建设并带有基础性、引导性的项目。“质量工程”项目包括专业结构调整与特色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改革与条件建设、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等六个方面的建设项目。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三个级别。

(二)教学“质量工程”的奖励标准为:

 

特色专业(元/专业)

教学团队

(元/个)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

(元/个)

精品课程

(元/门)

国家级

50000

20000

25000

12500

省级

10000

4000

5000

2500

校级

2000

800

1000

500

其它“质量工程”项目的奖励标准由学校另行确定。校级“质量工程”项目须通过验收后才能予以奖励。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奖励

(一)教学成果奖是指由国家、省、校三级组织评定,并正式颁发奖励证书的教学成果奖项。

(二)教学成果奖的奖励标准为:

1.获奖的教学成果由我校独立完成,我校人员是独立完成人,奖励标准为: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奖励100000元,一等奖每项奖80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60000元,三等奖每项奖励40000元;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奖励30000元,一等奖每项奖励20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0000元,三等奖每项奖励2000元;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奖:特等奖每项奖励5000元,一等奖每项奖励3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000元,三等奖每项奖励500元;

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奖励2000元,一等奖每项奖励1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800元,三等每项奖励500元;

2.我校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获奖证书中有“萍乡学院”署名的获奖成果,按照上述各类奖项奖励金额的一半执行。

第八条 教学名师奖

奖励标准:国家级教学名师50000元;省级教学名师8000元;校级教学名师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教材奖励

(一)教材奖奖励范围: A级(国家级优秀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B级(省级优秀教材)、C级(校级优秀教材)。

(二)教材的奖励标准

1.我校教师担任主编者,奖励标准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A

5000/

3000/

1000/

B

3000/

1000/

500/

C

1000/

500/

300/

2.我校教师担任副主编者,奖励标准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A

2000/

1000/

500/

B

1000/

500/

300/

C

500/

300/

100/

3.主编、副主编排名在第三位以后(含第3位)及编写人员,不进行奖励。

第十条  教学竞赛奖励

(一)教学竞赛奖包括多媒体课件比赛、讲课(说课)竞赛、优秀教案评比。

(二)多媒体课件奖奖励标准为:

国家级:特等奖20000/项,一等奖15000/项,二等奖10000/项,三等奖5000/项。

省部级:特等奖6000/项,一等奖4000/项,二等奖2000/项,三等奖1000/项。

校级:一等奖1000/项,二等奖800/项,三等奖500/项。

(三)讲课(说课)竞赛、优秀教案评比奖励标准为:

国家级:一等奖10000/项,二等奖8000/项,三等奖5000/项。

省部级:一等奖2000/项,二等奖1500/项,三等奖1000/项。

校级:一等奖500/项,二等奖300/项,三等奖100/项。

第十一条  竞赛奖励

(一)学生竞赛按照影响力,依据教育部、财政部资助的全国大学生竞赛分为学生竞赛一类和学生竞赛二类。

学生竞赛一类是指教育部委托相关的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组织进行的“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数控技术大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结构设计竞赛和广告艺术设计大赛”等。

学生竞赛二类是指“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全国性的比赛。

(二)学生参加竞赛一类、获以下规定奖励等级后,对指导教师按以下标准奖励:

国家级:一等奖5000/指导小组,二等奖3000/指导小组,三等奖2000/指导小组。

省部级:一等奖2000/指导小组,二等奖1500/指导小组,三等奖800/指导小组。

(三)学生参加竞赛二类获规定奖励等级后,对指导教师按竞赛一类对应等级标准的1/2执行。

(四)学生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比赛获奖后。对指导教师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000/指导小组,二等奖750/指导小组,三等奖400/指导小组。

(五)知识性的比赛(如电脑知识赛),按上述标准的1/2执行。

(六)音体美竞赛获奖奖励

1.音乐类:

1)国际专项音乐比赛:金奖50000元、银奖40000元、铜奖15000元。

2)国家级表演比赛: 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5000元、三等奖10000元、优秀奖2000元。

3)省级表演比赛:一等奖25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500元。

4)作为主要演职人员,参加电视台现场直播晚会或演出录相在电视台播出:中央电视台,奖励600元;省级电视台,奖励300元;市级电视台,奖励100元。

5)音乐教师指导的在校学生取得以上成绩,按上述标准的1/3奖励指导教师。

2.体育类:

1)国家级综合性运动会比赛:第一名20000元、第二名15000元、第三名9500元、第四名8500元、第五名7500元、第六名5000元、第七名2000元、第八名1000元。

2)国家级单项运动会比赛、省级综合性运动会比赛:第一名15000元、第二名10000元、第三名9000元、第四名8000元、第五名6500元、第六名4500元、第七名1500元、第八名1000元。

3)省级单项运动会比赛:第一名2500元、第二名1500元、第三名500元。

4)全国行业体协举办的比赛按省部级对待;综合性运动会中,若按不同的组别计成绩,则按单项运动会对待。体育教师训练的在校运动队或学生取得以上成绩,按上述标准的1/3奖励指导教师。

5)团体项目,按上述标准的2倍奖励。

3.美术类:

1)美展奖项仅限于省级以上政府及中国美协、省级美协举办的展览,不包括一般社会团体组织的“大赛”或展览。文化部、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性展览按国家级对待,其他协会主办的展览按省部级对待。全国工艺、设计类协会、学会举办的展览按省部级展览对待。

2)美术教师指导的在校学生取得成绩,按下列标准的1/3奖励指导老师:

①国家级大型综合性美展: --等奖20000元、二等奖15000元、三等奖10000元。

②国家级单项美展: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7500元、三等奖6000元。

③省级大型综合性美展: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4000元。

④省级单项美展: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教学奖励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实施,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教学奖励的程序是:按学年度由个人和部门在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提交成果材料和统计及量化结果,在全校公示,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核实调整的奖励方案,经主管校长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对教学奖励审核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奖励成果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说明。必要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教学奖励经费的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奖励涉及税收问题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集体项目的教学奖励,奖金一次性分配给项目主持人,由项目主持人依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量进行二次分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但确属教学方面且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项目,由教务处提出奖励标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八条  教学奖与科研奖不重复。

第十九条  教师同时指导同一比赛或同一项目的学生有多人获奖的,最多只按3个最好成绩的标准计算指导教师的奖励。

第二十条 指导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竞赛的奖励,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9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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