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学院字〔2016〕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体现专家治校的精神,使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成立萍乡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为便于教学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协助院领导和教学管理部门对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审议、评估、咨询、指导和参与决策的非常设机构。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立的宗旨:加强我院学科专业建设与教学管理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统筹管理,提高我院的教育决策和教学管理水平,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服务。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教学工作,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组成,人员一般为19~23人。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年龄一般需在60岁以下,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全局观念,治学严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责任心强。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院领导和教务处处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副处长担任。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届委员名单由教务处依据工作需要和学科(专业)布局提出推荐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学院下文正式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若委员因退休、工作变动等原因而退出,由委员会提出增补人选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补聘。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起草文件、方案,准备会议材料,筹备会议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任。
第三章 工作范围与职责
第九条 根据学院教学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审议或决定教学基本建设(含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规划与评估方案,并对具体实施给予指导。
第十条 审议或根据授权决定学院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督促、检查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审议有关部门提交的教学工作方面的议案,处理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
第十一条 参与评审、鉴定和推荐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优秀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教学标兵、优秀教材奖等各类教学奖。
第十二条 接受学院委托,主持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检查、评估、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指导学院内部的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指导、监督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对各教学部门的教学与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对学院和教学学院教学方面的各项评估进行指导和咨询。
第十四条 搜集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信息、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对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在有关会议上有意见发表权、投票表决权和会议动议权;
2.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答复咨询;
3.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建立和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及时向教师和学生宣传学院教学方面的政策、条例和规定等;
4.有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接受会议布置的工作的义务,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议事规则与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下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如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教学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意,教务处可临时召集教学工作委员开会。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表决,表决时,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凡属教学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同时必须有全体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当教学工作委员会在讨论、审议、审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问题时,该委员应全过程回避。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办公室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二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如多次(每学期三次以上)因事、因病不出席会议,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可取消其委员资格,由教务处按条件遴选其他人选,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