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学院字〔2016〕59号)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课程考试的顺利实施,做好我校课程考试试卷的保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试,是指学校普通本、专科生按培养计划所修的课程考试,不包括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本办法所指的试卷保密范围包括试题试卷,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等。
第三条 凡参与命题的教师及接触试卷印制、保管等工作的人员都有保守试卷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各门课程考试试卷命题前,各教学学院须对命题人员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要求。
第五条 全校考试课程都应逐步建立由15套以上试卷组成的试卷库,试卷均必须由主讲教师或教学学院指定的教师命题,并附有评分标准,各套试卷的份量应相当,试卷由教学学院院长(或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后交学校教务处试卷保管责任人核准登记、保管。
第六条 考试或补考用试卷由教务处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从试卷库中选定。
第七条 命题工作结束后,考试原始试题载体由命题负责人保管,命题过程中的草稿等文字材料,须即刻进行销毁。凡需在计算机上进行命题时,均应采取断网操作;对于考前所出试题的存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活动硬盘、U盘及光盘)采取加密存储,严禁将所出试题与其他课件混存,确保考试试题的安全保密。
第八条 试卷如果需要试做,试做的工作应由在该学期不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完成,严禁请学生代做。
第九条 试卷的印制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各教学学院及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印制试卷。试卷的印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1.考前三周,教务处试卷保管责任人核对有关考试课程、时间、班级人数等信息,并填写好试卷密封袋或密封签;
2.教务处试卷保管责任人将待印制的试卷和密封袋或密封签送印刷室,由专人印制;
3.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卷应专门存放,严格保密,事后及时销毁。试卷印制完毕后,应立即将试卷进行清点密封,并交试卷保管责任人保管。
第十条 试卷印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试卷印制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印刷室。
第十一条 试卷保管责任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开考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
2.试卷应放入保密柜或铁柜中保管,其密码不得透露,钥匙不得转交他人或互相保管。
3.试卷接收和发放时,要当面清点试卷数量,核实有关考试信息,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
4.建立试卷使用登记制度,同一套试卷在连续四年中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课程考试时,每个考场发多少试卷必须回收多少试卷。所有批改后的试卷,必须按班级装订成册存查,由课程教研室负责保存;自登录分数完毕后算起,保存六年时间后,经教学学院院长批准后销毁。
第十三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