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学院字〔2016〕61号)
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证明。为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按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学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并取得学籍者,发给学生证。
二、学生须在每学期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教学学院办公室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生效,未加盖注册章无效。
三、学生证只证明本人在校期间的身份,不得挪作他用。
四、学生证内页各栏由学生所在教学学院统一填写,栏内内容要填写准确清楚,不得涂改。
五、学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学生证,防止遗失,并应记住自己的学号。
六、家住铁路沿线或铁路顺道的学生,假期往返可享受火车票优惠。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学生由所在教学学院统一填写,核查无误后,到教务处审定,再由党政办公室盖章。如因家长工作调动或家庭住址迁移,需要更改乘车区间(站)的,应凭家长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到教务处办理。
七、学生遗失学生证后应立即到教务处挂失并申请补发。补发时学生本人到所在教学学院办公室领取“萍乡学院学生证补发申请表”,填写时要说明遗失情况,并在申请表上贴上个人照片,经班级政治辅导员签署意见并由教学学院办公室在照片上盖章后,携带与申请表上一致的一寸照片一张交教务处,经再次核对无误后予以补发。
八、学生在申请补发学生证期间如已将其找回,应立即向教务处报告,并撤回申请。
九、学生毕业离校时必须将学生证交回学校。
十、凡利用补发学生证机会获取二张及以上学生证的、擅自更改学生证内容的、到期无故不到教务处领取补发的学生证的、以及离校时故意不将学生证交回学校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十一、学生转借自己的学生证给他人使用者,一经发现,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一律由学生本人承担。
十二、每双周的星期五受理学生证的补发事宜,节假日期间,一律不受理。
十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