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学院字〔2016〕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素质教育,完善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知识面, 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证公共选修课的质量和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我校公共选修课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原则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应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养;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
第三条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应积极落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精神,努力增开艺术类课程,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
第四条 在具备条件和保证质量前提下,学校鼓励教师开设增强学生人文底蕴、科学素养、艺术品味、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反映学科发展动态的公共选修课。
第五条 公共选修课的课程名称和教学内容不得与专业课程完全相同。课程内容应注重拓展性、人文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 公共选修课的类别分为人文精神与人文素质教育类、科学精神与科学素质教育类、师范生职业道德与职业技能教育类、体育艺术知识与专项训练教育类四大块。
第七条 纯技术训练性课程以及需要进行实验、上机但不具备条件的公共选修课,暂不开设。
第三章 公共选修课的开课要求
第八条
公共选修课必须从学校公共选修课课程库中选择开设。
第九条 每门公共选修课一般为30学时,计1.5学分,在一学期内完成。特殊情况,在一学期内不能授完的课程以(一)、(二)部分加以区别。
第十条 公共选修课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教学效果良好,在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鼓励多人同时开设同一门公共选修课。
第十一条 新开公共选修课必须按规定办理申报与审批手续。由拟开课教师在开课前一学期填写《萍乡学院新开公共选修课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后连同教学大纲、2/3的教案(或讲义)、教学进度表等材料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审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批准后,将该课程列入学校公共选修课课程库。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于每学期第十周前填写下学期公共选修课开课安排表,经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教务处。
第十三条 教务处应在公共选修课预选结束后下达教学任务书,由各单位通知任课教师做好开课准备。公共选修课教学任务书一经确定,非经批准不得随意停课或更改课程名称及课程内容。
第四章 公共选修课的选课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应于第二至第七学期(专科学生第二至第五学期,五年一贯制学生第六至第九学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公共选修课的选修修读要求,且公共选修课的学分不低于6学分(本、专科一样),否则不发毕业证书。待修完规定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每听满10次学术讲座可免修一门选修课。
第十五条
学生选课应重点选修跨学科、跨专业的课程,以完善知识结构,其中非艺术类学生至少选修一门艺术类课程(注:艺术类课程包括艺术导论、音乐鉴赏、美术鉴赏、影视鉴赏、戏剧鉴赏、舞蹈鉴赏、书法鉴赏、戏曲鉴赏)。
第十六条 学生选修公共选修课每学期至多两门,且不能与其他课程时间冲突。教育教学实习或专业实习安排与公共选修课冲突者,原则上不得选课。
第十七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十四到十六周向全校公布下学期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名称及课程简介、任课教师简介、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学生在各教学单位的指导下统一参加网上选课。
第十八条 选课采用“优先制”的形式。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选、改选两次选课。初选结束后,教务处根据选课情况一般对不满30人报名的理论课程或不满20人报名的技能型课程取消开课,并通知各教学学院,由各教学学院通知选修不开课程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亲自上网选课,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尚未选课者作放弃选课处理。选课结束后,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退选、改选;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根据教务处的统一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退选或改选。
第二十条 选课结束后,教务处将学生选课信息、选课学生名单在上课前发至有关教学学院,由各学教学学院通知上课学生和任课教师。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选课情况于每学期结束前确定下一学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课程,并公布公共选修课课表。
第五章 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选修课作为学校专业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教务处整合全校资源,依托教学学院统一管理。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情况纳入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考核体系。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要求讲师和副教授在任职期间至少开设一次公共选修课,鼓励教授开设公共选修课。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的公共选修课上课时间原则上为第二周至第十六周,安排在每周一至周五下午或晚上,少数课程安排在双休日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选修的理论课教学班人数原则上不低于30人、不超过180人;艺术类和体育类的技能型课程教学班原则上不低于20人、不超过80人。特殊情况需经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共选修课的日常教学管理由教师所在教学学院负责,各教学学院应把公共选修课列入日常教学检查、质量评估、考试评估等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教学学院应督促任课教师认真做好备课、授课、考勤、考核等每一教学环节的工作,写好讲稿、教案,按教学进程组织教学。各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工作规范进行授课,授课期间不得随意增加未经选课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否则按教学事故论处,并取消授课教师一年内开设公共选修课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可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获取选课学生名单,根据本教学班的实际情况指定一到两名课程班长,协助管理本教学班。任课教师须在开课第三周之前将课程班长的姓名、所在教学学院和班级、联系电话等信息提交各单位,各单位汇总后送交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 公共选修课一般不规定学生统一购买教材,教师可给学生指定参考书,确需使用公开发行的教材,应在征订教材期间,统一到教务处办理征订手续;需使用自编教材或讲义的,须报教务处批准,由学校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 公共选修课是学校正式开出的课程,对其教学管理参照必修课。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评价与其它课程同时进行,同等对待;公共选修课的工作量核算方式、方法与其他课程相同。
第六章 公共选修课的课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 公共选修课的考核原则上由任课教师负责组织,任课教师可根据所开课程的性质和特点,采用闭卷、开卷、面试、口试、小论文,实际操作等多种考核方式,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在《萍乡学院新开公共选修课审批表》中明确、在第一次上课时正式向学生宣布,考核工作一般在最后一次上课时间结束。学校教务处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组织部分公共选修课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 公共选修课的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形式。学生经考核合格,方可计算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计算学分,也不予补考,但可重修原课程或另修别的公共选修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多次选修同一门课程,学分只计一次;选修与本专业课程相类似的课程,不计学分;已选修而未修读的,不计学分;未经选课的学生参加听课、考试,不计学分。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平时考核,在一学期中至少应布置两次平时作业,考核次数每学期不得少于3次,且必须要有1次以知识性为主的考核,学生的平时成绩应不少于课程成绩的40%。
第三十五条 学生缺课三分之一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旷课三次以上(含三次)或未完成作业者,取消考核资格。任课教师应于课程结束前一周填写取消考核资格学生名单统计表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六条 公共选修课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将学生课程成绩单打印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与平时成绩登记表、考勤记录表、考核试卷、课程考核办法等教学资料一并交所在单位教学秘书存档备查,另一份直接交教务处教学运行科。
第七章 公共选修课的课程建设
第三十七条 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公共选修课的课程建设适用我校有关课程建设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将逐步建立比较科学完善、门数相对固定的公共选修课课程库。需进入公共选修课课程库的课程,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定期开展优秀公共选修课评选活动。申报优秀公共选修课的基本条件是:
1.近三年中开课两学期以上;
2.选修人数较多;
3.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进度表、参考资料目录、作业、平时成绩记载表、考勤记录表、考核试卷(试题)或课程考核办法、学生成绩登记表等教学资料完备;
4.选用优质教材或经校教学委员会审核的讲义;
5.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开始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