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学院字[2017]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我校在提高教学质量工作中取得成果的个人和集体,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江西省教育厅颁发的《江西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系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具体内容包括:
1.根据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要求,在改革课程体系、优化培养模式、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增强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
2.针对教育对象和学科的特点,在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材体系、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教学手段、强化实践教学等方面的教学成果。
3.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在转变教育理念,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基地和校风建设,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和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二章 教学成果奖的申报
第三条 我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凡是取得教学成果的,均可以个人或集体名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原则上从已结题的教研项目中产生。该项目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理论和实践上有突破创新,在较大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第五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教师一般应有连续3年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应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2年以上。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的申报程序是:个人或集体申请,填写《萍乡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有关材料;申报人所在部门推荐;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学校审定。
第七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部门不得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主要完成部门或教学学院指在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部门;主要完成人系指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人。
第三章 教学成果奖的设置
第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由学校批准奖励。其中获得一、二等奖的成果,学校将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章 教学成果奖的管理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时间与省级教学成果奖同步,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决定获奖名单前应向全校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如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持有异议,可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报请学校裁定。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学校将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材料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