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学院字[2017]25号)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等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联合印发《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实施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被我校录取但未取得正式学籍的应征入伍新生,经本人申请,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 学校为应征入伍的在籍学生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二年,学生必须在退役后二年内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如果学生要求不保留学籍,则需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条 应征入伍的在籍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和退役复学后的学费资助工作。
第五条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在校期间缴纳学费的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第六条 退役复学的学生如要求调整专业,在政策和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优先照顾。
第七条 学生入伍所在学期,如果就读时间超过10周,课程的考试与成绩按以下办法评定:
1.考试科目:学生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提前考试,经教学学院院长、教务处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考务科,由考务科为其安排考试,根据考试情况评定成绩。
2.考查科目:学生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免试,经教学学院院长、教务处长根据其平时表现签字同意后,由任课教师直接评定成绩。
第八条 毕业班入伍的学生,如未参加毕业实习或未做毕业设计(论文),其毕业实习成绩根据其在部队的表现评定,其在部队的表现由所在部队连级及以上单位提供书面材料;毕业设计(论文)可通过邮件发送给指导老师修改与评定成绩。
第九条
对已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班入伍的学生,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第十条
其它有关事项按《萍乡学院学籍管理办法》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