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规范教学秘书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明确教学秘书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秘书是指我校各教学学院管理本单位教学业务的主要工作人员,是教学学院常规教学教务管理的重要岗位。教学秘书实行教务处和教学学院双重管理,行政上受所在教学学院领导,业务上接受教务处指导。
第三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使教学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得以落实,各教学学院设专职教学秘书一人。规模较大的教学学院可根据需要,经学校批准,增加1名兼职人员协助教学秘书工作。在符合任职条件的前提下,专职教学秘书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情况下应在该岗位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
第四条 教学秘书必须维护学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学籍、成绩、考试等工作正常开展,全力维护教学管理原始资料和原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有记录教学运行、学生学籍状况、教师教学状况等原始材料,均应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第五条 学校教务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教学学院共同负责教学秘书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秘书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尤其是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教学秘书的任职条件、选拔与调整
第六条 教学秘书任职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质良好,为人正派,坚持原则,爱岗敬业,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2.懂得教育科学基本理论和教学规律,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识、经验和较强的写作、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独立开展工作。
3.熟悉学生管理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乐于服务教学,服务师生,具有团结合作精神和奉献精神。
4.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新任教学秘书年龄一般应在40岁以下。
5.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处理教学管理相关业务。
6.在职在岗有正式编制。
第七条 教学秘书的选拔与调整
1.教学秘书人选采取推荐和自荐的方式产生。
2.各教学学院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签署明确意见。
3.教学学院书面报教务处和人事处确认、备案。
4.教学秘书必须在岗位上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方可根据需要进行岗位调整。若要调整教学秘书人选,仍须书面按照上述程序选拔、确认、备案。
第三章 教学秘书的工作范围与职责
第八条 教学计划执行与管理工作
l.协助教学学院及教研室主任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教学工作计划、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改革方案、教学管理规定办法等。
2.按照教务处安排,协助教学学院及教研室主任编制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和教学任务,及时将确定的教学任务、及课程表等传达给任课教师。
3.协助教学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检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做好各级各类教学检查工作。
4.按照教务处和教学学院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各项教学活动,协调各方关系,协助处理教学过程中的各种偶发事件,协助教学事故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5.负责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通知、文件等的领取、收发和数据上报,协助教学学院做好教学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答辩等工作。
6.负责办理教学学院及教研室所属教师的课程调整工作,并负责将教务处批准的课程变动(调课、停课)情况通知各有关教师和学生。
第九条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1.负责新生的报到注册工作。每学年开学后,组织新生填写教学教务管理所必需的表格,核对数据,为网络教务系统数据库建设提供基础资料。负责学生的入学注册登记,统计学生的注册情况,统计学生人数变动,建立学籍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2.在教务处指导下,进行学生学籍审查和办理手续,办理学生编班、休学、保留学籍、复学、转学、退学、恢复学籍等和学生奖惩的报审、登记、通知、存档等工作。
3.负责编制本单位应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的名册,并上报、审核和存档。负责通知、组织毕业班学生准时参加电子摄像,协助完成电子注册、学历认证的有关工作。
4.组织发放毕业证书,接受遗失毕业证的校友的咨询,指导学历证明的办理工作。
5.负责组织教学学院学生选修课的报选、辅修专业报名的登记、汇总,并及时将汇总结果报教务处。负责辅修专业学生的成绩管理、考试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考务与成绩管理工作
1.协助教学学院作好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将考试安排通知有关的师生,组织、通知参加监考的教师准时参加监考,督促教师按照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命题、评卷、登分、试卷分析、归档等工作。
2.审查学生考试资格,办理学生缓考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3.指导教师通过教务系统网络平台录入学生考试成绩,及时收集和整理教师签字的学生各科考试成绩(包括补考成绩)原始报表,并呈报教务处一份存档。对不合格的原始成绩报表,教学秘书应予以拒收并要求相关人员及时更正。
4.协助教务处做好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各类统考统测工作的报名与考试资格审查工作,包括报名、收费、审核考生名单、落实监考人员、布置考场等。
5.办理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学生的查卷手续,落实查卷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档案管理工作
l.保存每学年的校历,收集各种教学信息,管理好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课程表、教师授课计划、教学质量调查表等教学文件资料。
2.各学期、各班级课表、考表、学籍、成绩相关材料的归档、保管。
3.本教学学院教师的教学业务档案的建档、归档、保管。
4.每学期末负责收集保存教学学院及教研室有关教学、教改方面的会议、活动记录,教学学院开展的重大教学活动的原始资料,教学研究和教改项目资料,教学检查活动及其总结材料。
5.负责毕业生的毕业实习成绩、鉴定表及总结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按照实践教学要求做好毕业论文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教材管理工作
l.及时向各教研室下达征订教材的通知,并将各教研室填报的预订教材清单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交至教材管理部门。协助教师选定优秀教材,协助教材管理部门审查预订、使用教材情况,反馈教材使用意见。
2.协助教材管理部门做好学生订购教材的统计工作,及时通知各班学生统一领取教材及办理缴纳、结算教材款项事宜。
3.协助教师统一领取教学用书。
4.对因学籍变动而需要教材的学生,应及时通知教材管理部门补订和购买教材。
5.协助学校开展优秀教材、讲义评选活动及其它教材工作事宜。
第十三条 其他主要工作
1.协助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征求对任课教师的意见,及时向教学学院和教务处反馈教学信息。
2.负责及时核对、汇总、报送本教学学院教师(含外聘教师)教学工作量和课时酬金。
3.妥善保管和使用本单位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密码,管理本单位教师、学生的个人密码,办理本单位教师、学生的遗失密码查询工作。
4.协助教务处完成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等各项工作。
5.完成教学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教学管理工作,按时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业务活动,积极支持、参与、配合教务处承担的学校或上级部门交办的应急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模范遵守各项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章 教学秘书的权利与待遇
第十五条 教学秘书享有的权利
l.按有关规定对学校的教学教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2.参加学校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或受教学学院领导的委派代表教学学院参加有关会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
3.参加本教学学院教师和学生组织的与教育教学管理有关的会议,列席教学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研究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参加教学学院或教研室的教学研究活动。
4.根据工作绩效和经学校批准,享有参加有关业务培训、进修提高、学术交流、评奖的权利。
第十六条 教学秘书的待遇
1.教学秘书属于教学管理人员,其待遇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2.教学秘书原则上实行专门化、专业化,不得兼课。特殊情况需兼课的,须经教学学院和学校批准,但不得超过每周4学时。
第五章 教学秘书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教学秘书接受教务处和教学学院的双重领导,教务处和各教学学院分别按教学管理的职能对教学秘书的工作进行领导、指导、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教学秘书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学期初、期中、期末教学秘书会议,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根据工作需要,由教务处确定例会时间,教学秘书如不能参加例会,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 为了调动教学秘书的工作积极性,学校建立教学秘书考核制度和评优制度。教学秘书的考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随学校年度考核进行),评优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教学秘书的考核主要考核其德、能、勤、绩,重点是其工作绩效,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评优工作在考核工作基础上进行,凡被评为优秀者,学校将给予表彰,授予“优秀教学秘书”称号,颁发证书,给予物质奖励,并在职务、职称晋升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