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学督导组的组成
1.为保证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成立学校教学督导组,在全校普通本、专科教学活动中开展教学工作督导。
2.督导组成员应师德高尚、身体健康,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并能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高级职称退休教师或干部。
3.督导组由7~9人组成。成员由高教研究与质量评估中心推荐,院长聘任。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聘连任。督导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主持日常工作。
二、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
教学督导组以常规或专项方式进行工作。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在以下领域确定具体任务,经学校批准后开展。
1.对全校教学基本建设方面的有关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或评价。
2.对全校教学计划及其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对主要教学环节及其质量标准的执行,组织专项检查或评价。
3.对全校教学秩序进行常规检查和随机抽查,对教风、学风、考风进行督导、检查。
4.对各教学学院的教师评教、学生评教和教师评学等工作进行督导,并组织或参与有关的评价活动。
5.其他需要教学督导组参与的工作。
三、教学督导组的权利和义务
1.教学督导组必须加强学习,重视自身建设,树立科学的教育教学质观,坚持客观性、科学性、教育性的原则,确保督导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要结合具体任务,明确工作准则和工作程序,提高督导工作效能。
2.教学督导组必须严格工作,及时整理、研究、反馈所采集的信息,依据有关制度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或院长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教学改革或改进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必要时将督导情况向全校通报。
3.教学督导组根据需要,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研,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文件,并听取工作汇报。
四、教学督导组的考核
教学督导组要建立与教学工作决策、管理、咨询系统的联系机制,相关工作由高教研究与质量评估中心负责协调。学校对教学督导组的工作在学期末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分管校领导牵头,高教研究与质量评估中心负责。
五、教学单位和师生员生应积极认真地支持和协助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
六、学校为教学督导组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并给予教学督导组成员适当聘金。
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