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业务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利用和保存教师业务档案,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师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教师业务基本情况登记表;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3.教师教学工作量登记表;
4.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
5.教师进修结业证和成绩单、参加岗位培训成绩单;
6.其他能反映教师业务水平的材料。
第三条 各教学学院应把教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列入日常工作计划,统一管理,责任到人。
第四条 教师业务档案的收集:
1.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根据学校安排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师资科存档。
2.教师教学工作量登记表。每学期结束后前二个月由各教学单位统一组织填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人事处存档。
3.进修结业证或成绩单,进修结业证返校后送人事处存档。
4.岗位培训成绩单,结束后由省高师培训中心统一送师资科存档。
第五条 人事处具体负责教师业务档案的收集、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 档案一般不得借出。查阅时严禁擅自抄录、复制,如确教学学院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经批准后才能按规定复制。
第七条 教师业务档案的填写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八条 教师业务档案是教师评优奖励、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更改。对于涂改、伪造、丢失档案的,要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各教学学院建立相应的教师业务档案,教师所填表及其它材料复印件应一式二份,一份交教学学院,一份交人事处。
第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