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新】

规章制度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萍乡学院教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发布者:  时间:2016-05-09 08:47:15  浏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业务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利用和保存教师业务档案,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师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教师业务基本情况登记表;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3.教师教学工作量登记表;

4.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

5.教师进修结业证和成绩单、参加岗位培训成绩单;

6.其他能反映教师业务水平的材料。

第三条  各教学学院应把教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列入日常工作计划,统一管理,责任到人。

第四条  教师业务档案的收集:

1.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根据学校安排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师资科存档。

2.教师教学工作量登记表。每学期结束后前二个月由各教学单位统一组织填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人事处存档。

3.进修结业证或成绩单,进修结业证返校后送人事处存档。

4.岗位培训成绩单,结束后由省高师培训中心统一送师资科存档。

第五条  人事处具体负责教师业务档案的收集、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  档案一般不得借出。查阅时严禁擅自抄录、复制,如确教学学院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经批准后才能按规定复制。

第七条  教师业务档案的填写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八条  教师业务档案是教师评优奖励、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更改。对于涂改、伪造、丢失档案的,要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各教学学院建立相应的教师业务档案,教师所填表及其它材料复印件应一式二份,一份交教学学院,一份交人事处。

第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版权:萍乡学院      备案序号:赣ICP备120023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