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学院字〔2017〕21号)
高等院校是语言文字工作的主阵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说普通话、写规范字不仅是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而且是师生树立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提高大学生素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院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我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实施细则。
一、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组织与机构
1.成立萍乡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院长任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分别任副主任,成员由校组织部部长、宣传统战部部长、校党政办主任、教务处处长、学工处处长、团委书记、各教学学院长等组成。
2.全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
3.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负责组织实施全校师生员工的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
二、学生普通话培训与测试
4.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均应参加普通话等级测试,其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
5.新闻采编与制作、英语、日语、音乐表演、旅游管理、酒店管理、法律文秘等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以及所有教师教育类专业的学生,毕业前必须参加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并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6.其他与口语表达无密切关系的学生,应按照萍乡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的统一安排,分期分批参加普通话测试,其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乙等。
三、教师普通话培训与测试
7.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
8.我校任职教师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与测试,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文件规定,教师的普通话水平等级一般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
9.教师参加普通话培训的课时计入继续教育的总学时数。
10.新录用(聘用)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乙等以上。
四、学校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普通话水平测试
12.学校管理人员和职工在校园公共场合必须使用普通话。参照人事部、教育部和国家语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精神,学校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三级甲等。
13.新录用的学校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上述标准。
五、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14.普通话水平等级共分三级六等,由学校测试站评定的二级测试成绩直接报省测试中心认定,一级测试成绩须经省测试中心(一级乙等)和国家测试中心(一级甲等)复审。
15.复审合格的一级测试成绩和经省测试中心认定的二级测试成绩,由省语委办颁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全国通用。
16.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用由个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普通话口语课程的开设与教学
17.高等院校是全社会推广普通话的重要基地,教师和学生的普通话水平要基本达到规定的要求,使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
18.在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中开设通识课(或学科核心课)“普通话语音基础与训练”,这些专业的学生必须修够相应的学分,并参加普通话等级测试。
19.针对与口语表达关系不密切专业的学生开设公共选修课“普通话语音基础与训练”,并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讲座、竞赛等活动大力推广普通话,提高学生的普通话水平。
七、校内用字的规范化
20.学校是推广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基础,面向师生、面向社会的用字必须使用国家通用的规范汉字。
21.凡校园网页、印制的文件、宣传材料,出版的图书报刊,开发的中文信息处理字库,颁发的奖状、奖品、证书,制作的的标牌、纪念册、个人名片、课堂板书、各种教具、板报、宣传栏,校办产业的广告、牌匾、产品说明书等,用字必须规范。
22.以前制作的标牌中含有不规范字的,应改换成规范字,公共场所使用的题词和招牌中的手写体,提倡写规范汉字。
23.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请柬等面向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用字,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八、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
24.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师生对于语言文字规范化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25.精心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26.在校内公共场所设置永久性宣传牌,充分利用宣传橱窗、校广播站、校电视台等宣传媒介宣传文字规范化知识,大力推广普通话,增强全校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27.积极组织开展普通话大赛、演讲比赛、辩论赛、诗朗诵、话剧演出、写作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使广大师生在“寓教于乐”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语言文字运用能力,在校园内营造人人讲普通话、处处使用规范汉字的良好氛围。
九、其它
28.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9.本《细则》由萍乡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