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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学院发〔2018〕98号】萍乡学院实验室排污管理规定

发布者:  时间:2018-12-04 00:11:10  浏览:

萍学院发201898

关于印发《萍乡学院实验室排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萍乡学院实验室排污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学院

20181121

萍乡学院实验室排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创建优美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方法,实验室危险废物指有毒有害废液废物、报废化学试剂和病源性生物废物。危险废物的处理按“排污登记、分类收集、定点存放、集中处理”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报废化学试剂和有毒有害废液、废物要集中收集和处置,委托给与学校签约的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凡可能产生污染环境的废弃物的单位及实验室,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污染源的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  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应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实验、新工艺、新设备,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和微量化实验,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

第六条  加强化学试剂购买与使用的计划性,对使用量小的化学试剂、药品,鼓励实验室之间交换共用,减少试剂、药品的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

第七条  实验室购买的试剂、药品,必须由经手人在专用本上按照种类和数量进行登记,实验室负责人定期审查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第八条  实验室使用的各类试剂、药品要严格按类保管,按需发放,按时使用,严格控制并妥善处理剩余物品和残毒物品。

第九条  实验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环保与安全教育,严格考核学生环保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要求学生了解各种实验废弃物的特性,做到规范安全操作,分类定点排污。

第十条  排污环保设施要与新建实验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经环保与安全部门认可的新建实验室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实验废弃物的排放和处置

第十一条  一般性废液可通过酸碱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钠氧化处理后排放。一般性固体废物可加漂白粉进行氯化消毒或高压灭菌处理后排放。

第十二条  新建实验室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并提交具有危险特性的新化学废物名称和数量,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的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实验动物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生物安全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安装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治理和实验动物处理设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使用化学药品、试剂的实验室,必须分别配备一般性废液和有毒有害废液(物)回收容器,将一般性废液和有毒有害废液、废物分类收集。回收容器必须标识废弃物的种类。

第十五条  对一般性废液实验室应建立收集、处理制度,其废液主要成分、产生周期、处理方法要在实验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对产生有毒有害废液量大的实验室(每季度50㎏以上),学校提供收集、贮存有毒有害废液危险废物的容器,实验室必须按容器标识将有毒有害废液废物分类倒入。化学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

第十七条  禁止实验室将废弃化学药品、有毒有害废液废物自行填埋、焚烧。禁止将废弃化学药品、有毒有害废液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回收处理等经营活动。严禁随意倾倒化学废弃物,包括厕所、下水道和垃圾桶。

第十八条  实验室排污要登记报废化学试剂、有害废液的实验名称、主要成分、数量,并书面报告实验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有毒有害废液废物由有资质的签约单位定期或预约上门收集。

第二十条  使用性质调整的实验室,应彻底消除污染物;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实验有毒气体严禁随意排放,必须有气体吸收装置。实验过程涉及有毒有害气体,操作人员应严格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在专业的实验室进行。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遇突发性严重污染环境和安全事故的情况,实验室必须立即报告学校,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迅速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第二十二条  对排污防治措施不力,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学校要对其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按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实验管理部门解释。

   

萍乡学院办公室 201811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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