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学院发〔2018〕100号
关于印发《萍乡学院危险品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萍乡学院危险品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学院
2018年11月21日
萍乡学院危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化学危险品的采购
第四条 采购单位须将采购计划(品种、数量、用途)报实验室管理部门,经学校批准后,报安全保卫部门备案,由学校统一采购。
第五条 采购下列化学危险品需持有《化学危险品采购证》:
(一)爆炸物品;
(二)一级氧化剂;
(三)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
(四)一级自燃品;
(五)一级遇水燃烧物品;
(六)一级易燃液体;
(七)一级易燃固体;
(八)剧毒品中的剧毒物品;
(九)一级酸性腐蚀物品。
第六条 使用压缩气瓶的单位必须到定点厂家购买。
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七条 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八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九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十条 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从上午10点钟到下午4点钟,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第十一条 不得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第四章 化学危险品的保管
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四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五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六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七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八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锁的制度。
第十九条 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单位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二十条 对化学危险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双人双锁管理,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第二十一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一)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二)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三)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四)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五)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六) 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后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五章 化学危险品的领用
第二十二条 领用化学危险品,应填写“危化品领用申请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才能领用;必须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指定的经各单位书面批准的指定管理人)。
第六章 化学危险品的报废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化学危险品,必须经实验室管理部门批准,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进行妥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管理部门、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萍乡学院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