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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学院发〔2019〕77号]萍乡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  时间:2019-08-02 00:08:40  浏览:

 

 

 

 

 

 

 

 

萍学院发〔2019〕77号

 

 

萍乡学院关于印发《萍乡学院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萍乡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学院

           2019年7月23日

 

 

萍乡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持《萍乡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由各二级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教务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参军入伍,凭当地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已经签字盖章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招就处和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二年内。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入学后,由校医务室组织学生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健康复查,经健康复查证实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注册日期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以上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办理了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手续后可以注册。

第八条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在教务系统填写学籍表并向教务处报送一份填好的学籍纸质材料。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一)每学期课程考核由校长担任总主考,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及其他校领导担任主考,教务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人、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担任副主考,具体负责课程考核各项工作。

(二)设置巡考组,由校级领导及各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分片进行巡考。

(三)教务处全体职员参与课程考核工作,根据需要设置教务组、试卷印制组、试卷保管组、宣传组等。

(四)监考员由全体在职教师担任,监考员应认真履行《萍乡学院监考人员守则》。

(五)考前要召开考前工作会,由教务处总负责,学生工作处、团委协助,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主要宣传考试规章制度,强调考风考纪,树立良好考试观念和考风。

第十条 课程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及论文、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或闭开卷结合)、口试、专题论文、技能测试等多种形式。具体考核方式,由各二级学院根据课程内容的特点和要求报教务处审定。审定后方可采用。

(三)延续两个学期以上的课程,每学期各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四)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考核,均各按一门课程计。

(五)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集中实践环节的考核采用五级记分制,一般记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方式为:90分及以上为优秀, 80—89分为良好, 70—79分为中等, 60—69分为及格, 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六)课程考核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的比例:1.没有实践环节的,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核成绩占70%;2.有实践环节的,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核成绩占70%,实践环节占10%;3.有期中考核的,期中考核成绩占20%,期末考核成绩占50%;平时成绩参照1.和2.确定;考试改革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后可根据课程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比例。

(七)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八)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九)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十)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十一)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十二)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情况按《萍乡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十三)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十四)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学生留级前已合格的课程,经学校认定,可以免考。

(十五)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半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半天以上三天以内由二级学院领导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生工作处批准;一周以上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六)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时间:

(一)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一般安排在学期结束前一至三周内进行。考查课程一般安排考试课程前一周内结束,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组织,但需经教务处审批。

(二)每门课程的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如有特殊需要,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和教务处审批后,可以增加或缩短考核时间,但不得超过150分钟或低于60分钟。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命题及试卷的印制:

(一)课程考核命题应由各二级学院责令教研室组织有关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研究制定,试题内容要求覆盖面广,具有一定的信度、难度、效度和区分度。题型要多样化,各类题型应确定比重,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也要注重考核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试题的数量应和该门课程的考核时间的长短相符。

(二)已建立试卷库的考核课程,必须使用试卷库。考核前,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份作为考核卷。

(三)非试卷库考核课程,必须拟题量和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教师应使用学校统一设置的试卷格式编制试卷,形成打印稿。试卷拟好后,交所在二级学院分管院长审核。各二级学院将所有试卷一式一份样卷并附电子稿由教学秘书统一交教务处。

(四)为进一步加大教考分离力度,使课程考核逐步向标准化过渡。公共必修课应逐步建立试题库,各专业每学期必须建立一门以上课程的试题库,现有的试卷库要不断进行维护更新。

(五)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实行全校统考。

(六)要做好试题(卷)的保密工作,试题一经拟定,命题教师及接触试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漏试题内容,如发生泄漏试题事件,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该试卷作废,重新命题进行考核。

(七)教务处成立印制试卷小组,负责全校试卷的装订和分封工作。印制试卷小组成员由教务处指派专人及各二级学院教学干事担任。制卷小组要有严明的岗位职责和保密纪律,对违反纪律者要作严肃处理。

(八)课程考核采用的试卷,教务处可从A、B卷中任选一套,有试卷库的可从试卷库中任选一套。

(九)试卷印刷过程中出现延误和泄密等对考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阅卷及成绩的复查与修正:

(一)阅卷教师必须严格依据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评定成绩,做到“公正、准确、合理”,防止偏严或偏松,流水阅卷时,阅卷人签名并注明所阅题号。

(二)学生考核成绩应成正态分布,即高分和不及格均占一定比例。否则,教务处将调查原因并做出重新阅卷或责令该门课程重考等处理。

(三)必修课条件具备的,期末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集体阅卷、登分。

(四)考查科目任课教师在考核后三天内,应向二级学院办公室送交考核试卷、考核成绩。考试科目由各二级学院统一组织任课教师阅卷、登分。单科考核成绩一式两份,由任课教师提供,教学干事将一份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面向全校开设的课程),一份自存。任课教师不按时将任课班组的成绩交出,即以本学期未按时完成教学任务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任课教师负责。

(五)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任意更改。若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时,应由阅卷教师报请二级学院院长批准,经教务处同意后,由两位教师共同评分、签字,成绩方能生效。

(六)课程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解答和处理学生对其成绩提出的质疑,确定成绩的修正调整。

(七)各二级学院应在阅卷过程中组织复查,严防错评、漏评及统分错误的发生。复查人应在答题卷封面上签名。复查试卷内容主要包括:1.有无漏分,登分、统分是否正确;2.执行评分标准,对每题评分结果出入10%以上的,复查人应与评卷人及时沟通解决。

(八)学生个人一律不准查卷。确有必要时,在开学初应向教务处写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处长批准后,教务处指派有关人员代查。

(九)教务处组织教学督导组等单位及时对各二级学院试卷评阅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十)对阅卷过程中不认真负责或严重偏离评分标准的,将依据《萍乡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缓考、补考及重修:

(一)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核的学生,必须在课程考核前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做好缓考申请,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批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缓考,如果申请者本人无法办理以上手续,应委托其他人办理。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手续而缺席者,作缺考处理,该门课程以零分记,不予安排正常补考,直接重修。

(二)缓考及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缓考不及格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需重修。

(三)健全学校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监考及作弊处理:

(一)考查科目的考场及监考人员由各二级学院编排,报教务处审核存档。公共必修课程,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编排考核时间,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编排考场及监考人员,考试科目的考核及监考人员由教务处负责编制。

(二)每个考场一般安排2名监考人员,考核过程中如有违纪现象发生,监考人员应根据情况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考核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和有关作弊物件及时交教务处,教务处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当天转学生工作处向全校通报。

(三)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萍乡学院监考员守则》,如有迟到、早退等违纪情况,教务处将通知监考人员所在单位,并向全校通报批评。情况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将依据《萍乡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学生参加任何课程考核都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五)学生应严格遵守《萍乡学院学生考试规则》,考试违纪者,其行为一经确定,即按《萍乡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成绩管理:

(一)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后三天内完成阅卷并评出总评成绩,一式二份填报学生成绩登分表(含平时成绩、考核成绩、总评成绩),经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审核,由教学干事统一收齐汇总,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二级学院留存。任课教师如不按时上交所任课程的成绩,即以本学期未按时完成教学任务论。

(二)每学期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录入、校对、审核入库,保证学生成绩的安全、准确。

(三)学生对其成绩有疑问,在开学第一周内向本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课程所辖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学生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复查手续。考务科会同课程开课二级学院指定教师复查。复查只查有无漏改,统分(登分)错误。经复查确有错误的,由教务处进行处理。属于漏评的,由阅卷人更正、签字;属于登分、统分错误,由复查人更正、签字,汇总后,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核签字,教务处将查分情况进行通报。

(四)课程考核试卷应予存档6年,6年后销毁。

(五)各二级学院每学期末将各专业各班级学生成绩汇总表(一式两份)签章、编制成册,一份各二级学院存档,一份交辅导员老师留存。

(六)每学期放假前,教务处牵头,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审核成绩表,保证学生的成绩真实、有效。学生毕业时,各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一份送学生工作处存入毕业生档案,一份送校档案室长期保存。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二)学生确有某些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三)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大学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四)某些特定的学科专业;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六)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七)与生源地招生录取政策有冲突的。

第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只能在同类型招生的学生中进行,不同类型的学生不能跨类型转换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的程序为:

(一)学生申请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到教务处学籍科领取《萍乡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

(二)转出与转入二级学院审核签字

相关二级学院依据转专业工作原则条件,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由班主任和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教务处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教务处受理并审核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公示

按规定将拟同意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公示,接受民主监督。公示期为一周。

(五)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批备案。获准后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才能到转入二级学院报到。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五)专科二年级或本科三年级的;

(六)二次转学的(含五年一贯制高职);

(七)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九)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转学程序为:

(一)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二)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学生学制为四年,专科学生学制为三年,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本科不超过六年,专科不超过五年,休学创业者可在最长修读年限的基础上延长一年在校修读年限。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1/3(含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因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1/3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所在二级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写出休学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并送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备案。

(二)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四)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

凡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交二级学院,经二级学院和学校指定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副校长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将申请复学书面申请交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副校长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不对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应予留级:

每学年公共课考试科目、专业课考试补考后累计有5门及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处理(留级最多只允许两次)。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连续两次留级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休学期满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如精神类疾病)或意外伤残(伤残严重,经治疗学习生活仍不能自理)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而又未能与学校取得联系、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上述退学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达到退学条件者,如果学生及家长强烈要求继续在校学习,学生及家长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二级学院书记、院长签名后上报学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留级试读一学年的机会。在留级试读这一学年内,不得再次出现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否则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含学生自动退学),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或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其退学文件送交本人之日起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三)因各种疾病退学的学生(包括意外伤残),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由二级学院直接送达并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应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的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几个方面。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美等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中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虽经重修仍不及格,只能结业。结业学生离校后一年内且距入学时间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可以回校申请本科生第八(专科生第六)学期不及格课程重修,成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颁发学位证书。    

结业后换发的毕业证书及颁发的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西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及肄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的费用自理。

第八章      

第四十条  学校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定实施细则或单项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萍乡学院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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