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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学院字[2014]16号]萍乡学院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4-05-30 05:01:35  浏览:

萍乡学院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萍学院字[2014]16号)

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知识经济对人才培养工作的要求,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各类社会实践等创新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实践学分是指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结合专业理论学习和实践技能训练,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取得相应成果后,通过本人申请、各教学学院审核和教务处审批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条 创新实践学分载入学生学籍档案的“创新实践”课程成绩。每个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6个创新实践学分,每个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3个创新实践学分超过部分可冲抵教学计划中公共选修课程的学分。冲抵完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之后,还可冲抵不多于50%的专业任选课程学分。

第二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

第四条 学科竞赛类:参加学科竞赛活动取得的成果。学科竞赛是指国家或省(部)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术团体主办的各类竞赛,包括“挑战杯”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机器人设计大赛和大学生英语竞赛等。

第五条 科研活动类:

1.公开出版拥有正式书号(ISBN)的著作或在拥有正式刊号(CN或ISSN)的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

2.参与并完成各类科研项目研究。省(部)级以上(含,下同)科研立项,计前4位;地(市)级(含本校)的科研立项,计前3位。

3.获得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国家专利证书的各种专利。

第六条  文体比赛类:代表我校参加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以上的文娱比赛、艺术设计作品评选、大学生运动会、城市运动会、全运会以及针对大学生的各类文艺作品(含影视作品)比赛。

第七条  课外社会实践类: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受到表彰或奖励;完成预定的社会实践任务,受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考证考级类:

1.获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专业上岗资格(水平)证、专业技能证,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等。

2.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类(含艺体)专业获得二级以上、理工类非计算机专业通过三级。

3.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艺体类专业四级成绩达合格,其他非英语专业六级达合格。

第九条  纳入创新实践学分认定范围的其他情况:取得公务员的录用资格、研究生的入学资格(含考研复试)等有利于学生就业和发展的有关证书。

第三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计算方法

第十条  创新实践学分的计算(详见附表)。取得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计3学分。取得研究生考试的复试资格,计2学分;取得研究生的入学资格,另外加计2学分。

第十一条 创新实践活动的集体成果根据参与人员的排名顺序,采用分解计分的办法予以认定。一般情况下,2人完成,按7:3分解;3人,按7:2:1分解;4人,按7:1.5:1:0.5分解,5名以后不计分。情况特殊的集体成果,如大学生学科竞赛获奖等,经指导教师提议,各教学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以作特殊处理。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取得成果者,按上述办法分解计分。

第十二条  一名学生参加多项学科竞赛,正式发表多篇学术论著(作品),取得多项专利发明,可以累计计算创新实践学分;同一竞赛成绩、同一成果获多项奖励,按可得的最高学分计算,不累计记分;同一学生参加同一赛事的同一项目,当集体奖与个人奖有重复时,取高值计分,不累计记分;同一成果(作品)在不同级别的报刊(出版社)发表(出版)或获奖时,按可得的最高学分计算,不累计记分。如更高级别的发表(出版)或奖励出现在后,则以计补差分的方式增计相应的学分。

第十三条  创新实践活动成果的终算时间,截止到第四学年的4月30日。

第十四条 认定和审核创新实践活动学分以相应证书、文件和成果的原件为依据。

第四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每学年第2学期初,受理创新实践学分的申报工作。由学生本人填写《萍乡学院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上相应佐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教学学院审核、公示后,统一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具体实施程序为:第2周,学生申请;第3周,各教学学院审核、公示;第4周,教务处审批;第5周,教务处向各教学学院反馈审批意见;第6周,各教学学院依据教务处的审批意见登记学分。

每年的5月25~31日,单独受理毕业班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学分的申请。

第十六条  各教学学院负责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教务处负责材料异议的裁决和创新实践学分的最终认定。

第十七条  对在申请创新实践学分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以考试舞弊论处。对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萍乡学院创新实践学分的核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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