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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学院发〔2019〕74号]萍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时间:2019-08-03 00:22:09  浏览:

 

萍学院发〔2019〕74号

 

 

萍乡学院关于印发《萍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

和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萍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学院

2019年7月23日

 

 

 

萍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质量是学校的生命。为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加强内涵建设,强化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切实履行岗位职责,避免或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科学、规范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是主观上具有过错或过失,客观上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三条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可分别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重大教学事故(I);严重教学事故(Ⅱ);一般教学事故(Ⅲ)。

若发生教学事故的人员涉嫌违纪违法,则按相关程序依规依法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 等四种类别。

第五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教学事故按照下表进行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二级学院院长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在二级学院或部门范围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二级学院或部门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500元的绩效工资。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1000元的绩效工资,取消事故责任人一次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I)处理。

第八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I),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2000元的绩效工资,取消事故责任人两次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并将事故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若涉及对事故责任人岗位或职务的缓聘、解聘时,应报学校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若责任人属于科级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发生教学事故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条 发生教学事故导致学校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人须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发生3人次重大教学事故,或4人次严重教学事故,或5人次一般教学事故的二级学院、部门,取消该二级学院、部门评优资格,对二级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全校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奖、评优。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查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周内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章后送交学校教务处。

第十三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核定。严重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人事处共同核定。重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人事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等进行认定,报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定。教学事故最后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应及时通知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教务处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再由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萍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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