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新】

规章制度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萍学院发〔2019〕109号】萍乡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9-09-23 00:45:38  浏览:


萍学院发〔2019109


萍乡学院关于印发《萍乡学院本科教学质量

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萍乡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学院

2019919





萍乡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项目以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强化特色、注重创新、分步建设、全面提高”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各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材建设、实践教学改革与条件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及其他方面校级及以上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全面领导“质量工程”项目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项目具体组织和日常事务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项目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提出立项方案,组织项目评审;

(三)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及本办法的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四)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并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

(五)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六)组织对项目实施过程与结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并接受教育、财政等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文件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并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实现预期建设目标;

(三)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及项目资金批复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使用效益;

(四)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与结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项目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方案、任务书等;

(二)组织项目建设和实施,把握项目总体水平和项目进展;

(三)按期编制和评价项目建设成效,主动提交中期检查、验收结题评价等材料;

(四)按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三个等级。申报省级、国家级的项目,原则上应从校级项目中遴选产生。

第十条 “质量工程”项目按照“学院申报、专家审核、择优立项、重点支持”的原则,由二级学院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请。具体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学校教务处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和学校实际,发布各类“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的要求,组织申报工作,进行初评并报送学校教务处;

(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教务处通过材料形式审查、网上初评、现场答辩和专家评议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并下发立项文件;

(四)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建设方案、任务书等。经教务处审核后存档。

第十一条 申报质量工程的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要结合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或重大、迫切的实际问题,对提高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二)项目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在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改革等方面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三)项目前期论证充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四)项目须经二级学院组织评审、推荐。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丰富的教学改革与实践经验,较强的责任感和组织能力。项目主持人只能主持一个同级别同类型的项目。有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主持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

第十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研究时限一般为2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延期最多不得超过1年;申请延期项目超过2项及以上的二级学院,将减少该二级学院新一轮项目立项数。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所在二级学院要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并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任务书管理制度。项目组须提交项目任务书,明确具体研究内容、建设方案、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任务书编写及审核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十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中期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时起满一年或研究时限过半时,项目组提交中期报告及相应的阶段性成果,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给出检查意见。对在中期检查中发展的研究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项目,所在二级学院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按时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教务处将随时对项目研究进度、实施情况、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的阶段性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是否继续予以支持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人员、变更研究计划等。如项目研究人员因调离、健康及不可抗拒等因素不能履行职责时,方可申请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交调整变更申请,经项目组成员和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项目组成员的变更在中期检查和结题前进行。对于调整后的项目,二级学院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项目有序进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项目建设方案、任务书及相关的验收标准等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验收。校级项目验收由教务处组织,省级及以上项目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满后,项目组按照建设要求,提交项目验收的相关材料等,经所在二级学院初验后,将相关材料提交教务处。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通过专家验收后予以公布。验收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在申报相应的省级及以上项目时优先推荐;对验收结果为暂缓结题的,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题评审意见,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申请结题;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可在延期后组织专家再次进行验收;对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给予通报,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应用推广价值;

(三)提供的结题材料不完整、数据不真实;

(四)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五)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六)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学校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学校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经费资助。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的经费原则上实行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给予经费支持的,学校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配套经费资助,项目经费按项目立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同一项目同时立项为校级、省级或国家级的,按最高级别的资金拨付,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学校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经费支出预算等合理使用经费,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并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切实保证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综合使用。需要采购物资设备或提供外协服务的,按照学校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及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账目报销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项目经费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经教务处登记、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到计财处报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项目结项后六个月内,向计财处提交办理项目的结账手续,填写相应项目经费报销单,计财处按规定进行报销。

第七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二十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出版(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萍乡学院‘质量工程’项目资助”、立项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第三十条 对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成果,项目所在二级学院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并对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加以大力宣传,使该项目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立项或结题验收通过后,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萍乡学院办公室    2019919日印发


版权:萍乡学院      备案序号:赣ICP备12002309号